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2018年第15号公告,为了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以上是【会计之家小编整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公告】,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访政策法规栏目>>
会计之家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包括:代理记账、注册地址出租、代办公司注
册、会计记账、社保代理、会计代理、用友代理、出具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筹划服务等。
咨询“会计之家”客服,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客服电话 13522780767(刘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