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纳税信用等级变五级,新增“M”级,但它级别可不低! 新办企业纳税信用等级M级, 级别可不低! 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日 纳税信用等级对企业影响如何? 纳税信用等级作为“信用中国”体系建设的重要指标,在“大数据治税”以及政府多部门“联合治税”的大环境下,企业面临的奖惩力度是空前的,纳税信用等级的高低,直接决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到底是“一路绿灯”还是“寸步难行”。那A级纳税人和D级纳税人到底有哪些区别呢?
此外,D级在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都有限制或禁止哦~ 纳税信用等级可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日常经营中,大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避免造成纳税信用扣分?据众智君了解,目前,容易造成纳税信用扣分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每次扣5分。 2.发票损毁、丢失。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擅自损毁发票的,每次扣11分。 3.少缴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5万元以下的扣3分。 201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同志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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