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在扣除时需区分三种情况,并注意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涉及农产品购入业务,需注意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这一业务的政策及实务操作,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合规扣除,预防风险。 春节期间,各地的年货、特产销售火爆。在此,笔者提醒企业,如果有涉及农产品购入业务,需注意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这一业务的政策及实务操作。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的方式可分为凭票扣除和核定扣除。凭票扣除,即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即特定行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结合实现销售的产成品,倒推计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扣除 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在扣除时需区分三种情况,并注意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例。假设A公司发生了一笔农产品购入业务,且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形,则需要关注各情形下是否取得了对应的扣除凭证,相应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A公司所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16%税率的货物。如果A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可按票面税额进行认证抵扣;如果取得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三种凭证,应按10%的扣除率计算税额,并将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计算公式为: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 值得关注的是,无论纳税人取得的是上述哪种凭证,都可以在按上述相应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享受2%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即在申报时,纳税人可按照2%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并填写在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额”栏。 A公司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以外的货物。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可再享受2%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即A公司在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在取得另外三种抵扣凭证时,应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A公司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适用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这种情况下,A公司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样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依旧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取得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直接按票面注明的3%的进项税额抵扣,而不再是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的。 核定扣除 自2012年开始试点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从购入环节转移至销售环节,即纳税人在销售实现后,倒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这一计算方式较为特殊,纳税人应区分三种情况,并注意相关的扣除率。 在实务中,核定扣除具体有三种常见情形。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及参照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若生产的货物适用16%税率,则扣除率为16%;若生产的货物适用10%税率,则扣除率为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扣除率要根据购进农产品的实际用途分两种情况:购进的农产品用来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的货物,扣除率为12%;用来生产销售低税率的货物,扣除率为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当前直接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计算的核定扣除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还需要注意,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有选择地填报《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核定扣除的会计账务处理有其特殊性。采用核定扣除方式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要将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取得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时,要将凭证上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在计算出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财务人员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将允许抵扣的金额从主营业务成本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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