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什么免抵税额要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怎样理解会计上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会计上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是税法上的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在会计上的理解、解析如下。 问:为什么免抵税额要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怎样理解会计上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答:会计上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是税法上的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和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互相抵销的金额,如出口应退100万元,内销应交20万元,那么国家直接退给纳税人80万元就完事了,剩下的20万元不再退税,也不再征税,这20万元就是免抵税额。 可以简单的这样理解,免抵税额的含义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抵销了多少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这部分税款,本来是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但是被出口退税抵销了,不再退税,也不再交税,但是增值税抵销了,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无税可抵的,所以仍然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会计上的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就是税法上的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和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互相抵销的金额,如出口应退100万元,内销应交20万元,那么国家直接退给纳税人80万元就完事了,剩下的20万元不再退税,也不再征税,这20万元就是免抵税额。(这个解释正确么?我的理解:出口退税是退的进项税,而不是销项税,所以退抵税的前提是应纳增值税小于0,也就是说必须存在没有抵扣的进项税才行.而您说的应纳税20万,说明已经没有未抵扣的进项税了.那么就不会退税,那来的退80万? 应该是退0,免抵税额100万,一分没退才对吧?) 可以简单的这样理解,免抵税额的含义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抵销了多少内销应交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这部分税款,本来是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但是被出口退税抵销了,不再退税,也不再交税,但是增值税抵销了,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无税可抵的,所以仍然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无法理解,理由同上,只有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才存在出口退税的问题,所以根本不存在本来应交但被出口退税抵消的情形.从名字就可以看出来,免抵税额,那肯定就是没有抵销的.所以这个解释好像没有道理.免抵税额应该是纳税人应该享受的抵减额由于没有那么多进项税而没有享受到的权利.这个怎么能作为计税依据呢? 还想明确一点,就是出口退免税政策,是以免税为前提吧?还是说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以上三种税务处理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应用呢?具体怎么操作的? 答: 1.您误解了。这里只是举了个简单的道理,20万元并不是应纳税额,只是计算内销部分的应纳增值税。要计算出口企业本期应纳增值税,要使用以下这个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在这个公式中应纳税额必须是负值才存在免抵退税额。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括号里面两项相减的实质含义就是当期准予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本应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理论上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因为时间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致使无法明确辨析,只能采用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这种方式来计算。 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实际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以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 2.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需要说明一点,这里的“当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是名义留抵额,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最终的实际期末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而此处的名义留抵额=-当期应纳税额,当然这要满足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这个大前提。也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末留抵额进行比较的作用,其实是在判断当期的名义退税额到底应该实际退税多少以及已经实际抵顶多少。因为经过引申,这里的对比实际上是在对比“当期名义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留抵额在数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者负数(因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 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比较呢,其实这才是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精髓所在,因为所谓的免抵,就是通过比较才能确定是否抵顶以及抵顶多少数额。按照制度设计,名义的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与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关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为什么括号里面要减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呢?因为按照这种管理办法认定的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本应该另行退税的,因此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至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名称本身就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是既不能作为出口免征也不能作为内销抵扣的税额,虽然只是说叫税额,但显然不是销项,而是进项税额,所以实质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做进项税转出,所以这里就要从进项税额中剔除。 这样一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计算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公式与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只差一个要素,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公式中没有减去这个免抵退税额,就是体现抵顶的过程。 如此推导出: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式,但我们先暂且将其放下,再从免抵退的原理上来分析一下,企业名义上的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最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也就是三种处理结果: ⑴、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出口应退税额,因此全部用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顶,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这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的情况,实际意味着出口应退进项税不足抵顶内销应纳税税额。这时的实际抵顶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 ⑵、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等于零,但小于出口应退税额,即抵顶有余。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因此: 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因为无需纳税,所以无需抵顶。这种情况下: 实际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 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问:算出的免抵税额后续还有什么用途呢? 答:计算这个数额主要是为了帐务处理的需要,因为实行“免抵退”政策实际有三种情况: A、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交增值税,这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这时帐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B、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这时免抵税额为0,帐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C、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帐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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