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折让如何开发票?政策依据是什么? 我公司与客户每月开票结算,单价为54元/吨,但合同规定,如果年销售量大于11万吨,单价优惠为52元/吨,在12月份结算时,统一结算。 想问,今年年销售量达到了11万吨,12月份结算开票时如何操作?12月份开票时可否按扣减到的金额倒推一个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12月份数量10000吨,单价54,金额540000,1-12月数量达到11万吨应享受全年数量扣减2元,110000*2=220000 12月开发票是能否数量开10000吨,金额开540000-220000=320000,倒推单价32?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单独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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