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抵扣的进项凭证可以分成四类:需认证或勾选确认的,需稽核比对的,计算抵扣的,以及无需认证直接按凭证上的税额抵扣,一共四类,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种类、抵扣方式、解析如下。 本期我们来聊一聊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及注意事项,可抵扣的进项凭证可以分成四类:需认证或勾选确认的,需稽核比对的,计算抵扣的,以及无需认证直接按凭证上的税额抵扣,一共四类,接下来逐一进行介绍: 一、需要认证或勾选确认方式抵扣的 (一)凭证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抵扣税率 取得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抵扣税率为13%、9%、3%、5%、6%详见进项税额抵扣专题学习 (三)注意事项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营改增征管) 2.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3.从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依据: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4.当月认证后当月可以不抵扣留待下月抵扣吗? 不可以。当月认证当期抵扣,认证的当期未抵扣的,不能结转下期抵扣,辅导期纳税人除外。纳税人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若是没有申报抵扣,相当于放弃了抵扣权利,应当将进项税额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取消认证后,并不是说不需要认证了,而是相当于从扫描认证变成“网络认证”,仍然需要在开具发票之日起360日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这里的360日是以开票日期算起,而不是自取得发票日期算起;360日非360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能顺延。 5.当月认证抵扣后,销售方误操作将发票作废了如何处理? 购买方应做进项转出处理,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不得将已认证的发票退还销售方。 6.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抵扣进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7.专用发票用于不能抵扣项目需要认证吗? 可以选择认证或不认证,但是建议先认证,申报时做进项转出。因为认证可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辨别真伪,也不会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成因是部分纳税人隐瞒收入,采取进销均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对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共有六联,第一联和第二联是给购货方的,第三联给车购税征收单位,第四联给车辆登记单位,最后两联是销售方自己留的。开具时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盖章中该票有特殊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部分销售摩托车或农用车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当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将会造成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部分存在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问题。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根据总局减税降费答复汇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抵扣增值税。注意如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稽查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1.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36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稽核比对;不属于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是指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三、计算抵扣凭证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票面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别在于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主要有农场、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和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1.税率沿革 (1)1994.1.1-2001.12.31,税率为10%; (2)2002.1.1-2017.6.30,税率为13%; (3)2017.7.1-2018.4.30,税率为11%(加计扣除2%); (4)2018.5.1—2019.3.31日,税率为10%(加计扣除2%); (5)2019.4.1年以后税率为9%(加计扣除1%)。 2.农产品发票的开具范围 (1)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52号文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注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制种企业在规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种子、种苗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打印收购字样。 3.抵扣税额计算 (1)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二)桥、闸通行费发票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1.如果票面有燃油附加费,要和票价一起合计计算进项税额。 2.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计算进项数额的基数。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注意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公路、水路客票需有旅客身份信息的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金;无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比如出租车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四、按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且不需认证 (一)完税凭证 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抵扣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种,它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推出,自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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