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需要调整吗?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股东分配利息或者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需要调整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时是否需要交税?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需要调整吗? 答:企业按照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税法上不确认该笔投资收益,故需要做纳税调减。在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会计上不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上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做纳税调增。 如果属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收入则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 初始取得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负债(承担债务账面价值) 资产(投出资产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可能在借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 贷:银行存款 3、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出售转让以及收到股东分配利息或者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期间由于参股而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无需做处理。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 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分取得、持有与处置三个过程,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公允价值份额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差额)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 (4)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或相反分录 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或借记 ——其他综合收益 或借记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或相反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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